7 月 31 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第 27、28 号公告,对部分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28 号公告为临时管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无人机方面,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30 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 7 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 4 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
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
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 560 纳米(nm)、650 纳米(nm)、730 纳米(nm)、860 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 40 毫开尔文(mK);
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不符要求。
相关物项方面,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